发布时间:2022-10-10 15:47来源:切游网
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一则游戏纠纷案例。涉案游戏原系K公司在线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。原告李某和第三人葛某均为该游戏玩家。
李某曾在K公司运营的网站注册涉案A账号,并绑定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邮箱,后李某因自身原因,有一段时间未登录涉案游戏。葛某于2019年12月通过第三方网站购买了该涉案A账号,并将账号绑定的身份证号变更为本人身份证号,但未变更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和邮箱号。
2020年7月起,被告Q公司和X公司从K公司取得授权,正式开始运营该游戏。涉案游戏运营主体变更后,二被告在登录页面公示了《甲服务器玩家账号数据继承至乙服务器数据继承规则》,根据规定,用户如果想继续在乙服务器上使用涉案游戏及相关服务,并且保留在甲服务器现有账号中的所有游戏进度和成就,需要将现有的甲服务器上的账号数据继承至乙服务器的账号中。
涉案游戏运营主体变更后,李某根据二被告开放的数据继承通道试图将在甲服务器上的A账号的数据继承到其在乙服务器上的B账号中,在操作未成功后提起了“数据迁移账号争议申诉”。
经平台判定申诉成功后,李某将涉案A账号数据继承到其B账号。后葛某也向平台提交了数据迁移账号争议申诉,要求找回涉案A账号数据,平台又判定第三人葛某申诉成功,故封停原告李某的B账号。
因此,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称不认识玩家葛某,对自己涉案账号被买卖不知情,要求Q和X公司将李某的B账号解封由李某使用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
一、涉案A账号使用权仍归属李某
本案中,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签订网络服务协议,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。用户因签订协议而取得授权使用服务,并要在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则。李某和葛某作为涉案游戏玩家,在注册、登陆游戏账号时,应遵守K公司公示的《某网络游戏用户协议》。该协议条款明确了账号权利人的唯一性,且不支持账号进行售卖。
本案中,涉案A账号的绑定手机号码和个人邮箱均为李某实名注册持有并长期使用,而且李某的充值记录最早于2016年开始。按照涉案游戏注册协议,李某应为涉案A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,享有涉案A账号使用权。虽然葛某于第三方网站购买了涉案A账号,同时获得该账号所认证的账号、密码等信息,但李某、K网站均并非出卖方,且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使用权禁止售卖,因此,涉案A账号使用权主体未发生变更。故,涉案A账号使用权仍归属李某。
二、李某有权将A账号数据继承至B账号
2020年7月起,Q公司和X公司从K公司取得授权及原甲服务器中的账号数据及信息,并为玩家提供甲服务器账号数据继承至乙服务器的数据继承服务。根据Q公司和X公司在平台内公示的数据继承规则,李某注册申请了B账号,其在同时拥有涉案A账号和B账号使用权的情况下,有权按照数据继承流程将涉案A账号数据继承至B账号中。
三、被告封停李某B账号的行为构成违约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无论是K公司或是二被告公示的游戏服务协议均明确规定,游戏账号不得有赠予、转让或出售等行为。本案中,虽然第三人葛某购买了账号,但本案的原告李某与被告Q公司和X公司均不是出卖方,对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原告李某按照与二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,在同时拥有涉案A账号和B账号使用权的情况下,根据数据继承流程将涉案A账号的游戏进度、成就等数据继承至B账号中。
葛某提交的数据继承申诉材料中包括涉案A账号买卖交易的订单截图,而二被告作为原甲服务器玩家账号数据服务器实际管理者、涉案游戏实际运营者,在明知葛某系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涉案A账号的情况下,仍认定涉案A账号使用权归属葛某并封停了李某的B账号,其行为对李某构成违约。
鉴于原告李某已经将涉案A账号的游戏进度、成就等数据继承至其B账号中,2022年8月31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Q公司和X公司七日内解封涉案游戏B账号并由李某使用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